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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城娱乐官方平台 水电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01 17:49:44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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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水电管理,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学院水电资源,积极开展威尼斯城娱乐官方平台的“节能减排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活用水管理办法
1在学院内租住户(包括值班老师、校内经营者及员工)、学生应爱护用水设施,不得随意拆卸或移动。水表按建房时一次性安装交付使用,运行中的更换、检修一律由后勤处负责,用户在搬迁时应向后勤处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随便拆走水表或损坏水表铅封。
2用户认为水表运行有误时,可向后勤处提出送检。经计量鉴定部门鉴定或校准为合格该水表继续使用,送检费由用户承担,送检期每天按1吨用水计费;鉴定结果证实水表失准时,酌情按前一年同期用水量计算水费。
3学院内租住户、教职工不得在公共用水点清洗私家衣物等物品,不听劝阻者将被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
4、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不得用自来水清洗车辆,一经发现将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
5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对外供水。
6、各部门管辖区内的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龙头、阀门等)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负责管理,发现问题即时报后勤处维修。
7 后勤处水电工应坚持每天巡检制度,作好记录,杜绝学院的各种供水设施出现各种跑、冒、滴、漏现象。除特殊情况外,抢修不过夜。查表要严格实行学院规定、认真负责、一视同仁、不得见错不纠、不报、不得损害集体利益,若发现损公肥私,当事人应受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教职员工生活用电管理办法
1全院师生必须自觉爱护一切公共用电设施,不得随意私拉乱接,住户搬迁不得随便拆卸、损坏用电设施,违者照价赔偿,造成后果者处以罚款以致追究行政责任。
2学院内租住户一切电器设施必须进表使用,用户不得损坏电表铅封或表外接线,否则视为偷电,并按电力局有关文件处理。
3学院内租住户对电表有疑问时,可向后勤处申报送相关部门鉴定或校准(送检期间每天按5元计费,鉴定或校准结果证实电表失准时,公费支付送检费,酌情商定处理电费;若电表运行正常、送检费由用户承担。
4凡使用大功率电器(500瓦以上)设备未进表者,经发现第一个月电费收定额200元,往后每月递增100元计算收费。
5教职工住房用电设施按建房时统一配套一次性安装,用户搬迁、出售时必须保留电表。运行中的维修,已售房者自行承担费用,未售房者维修材料费由用户承担。
7对外供电必须由学院相关部门批准。
8电表更换必须由后勤处水电工实施,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更换。
9水电工必须坚持巡检制度,及时检查排除故障,保证正常安全用电。
第三条、行政用房、教学用房用电的管理办法
1全院师生员工,应做到节约用电,人走灯灭,学生宿舍、教室送电时间由后勤处研究实施用电办法。
2行政用房、教学用房日常用电管理工作,统一由教学用房管理部门负责。
4行政用房、教室内如发现电器故障,请及时填写在线消息或维修单报后勤处派人修理。
5行政用房教室内的用电器具要爱护使用,任何人不准随意拆卸,凡属人为损坏的,均按有关规定持缴款通知单到后勤财务部门办理缴款事宜。
6行政用房、教学用房所有灯具,要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7出现罚款事项,一律以处室、系部或所在班级为单位,到后勤财务部门办理,逾期不缴,均按每日5%缴纳滞纳金。而由此引起的后果自负。
8全院师生都应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建院的观念,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关水关电。针对流动教室的处罚根据以最后使用教室的班级作为处罚对象。以凡有下列情况者分别予以经济处罚:
(1)、教室无人未关灯或用电设备,每次扣罚该班级20元。
(2)、教室人少(指5人以下)开齐全部灯具的每次扣罚该班级10元。
(3)、教室、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电器取暖、烧水,违者收缴电器,扣罚当事人20——100元或扣罚班级50——100元。
(4)、学生宿舍严禁损坏电器设备,违者照价赔偿。
(5)、学生宿舍严禁私接电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500瓦以上),违犯者将作如下处理: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处罚20元;第二次发现,给予当事人处罚40元;第三次发现,给予当事人处罚60元;以后发现以此类推,本人不交者,从班费中扣除。
(6)、以上各条由学生处、班主任凭后勤处通知负责收齐交回后勤财务部门,未交者由后勤处造册上报学院财务,从班费或系部、处室包干经费中扣除。造成事故导致经济损失者,除赔偿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系、处、室负责人应起好节约用水用电的带头作用,做好本系处室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教育和督查工作。凡有下列情况者分别予以处罚:
1系部、处室办公场所严禁使用200瓦及以上灯具照明,违者每次扣该部门所辖场所管理人员20元。
2系部、处室所辖场所下班后未关闭灯具、电器的,由本部门负责举证,举证不了的每次扣该办公室人员各20元。
3实习厂、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无人未关灯及电器、仪器、机电设施等,每次扣该场所管理人员30元。
4实习厂、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指5人以下)开齐全部灯具或电器的,每次扣责任人20元。
以上各条由系部、处室负责人按后勤处通知负责收齐交后勤财务部门,如责任人未交,则在系部、处室包干经费中按120%扣除。
第五条、为节约用电确保用电安全,办公场所和实验实习场地及昼夜值班室确因教学、实习和工作需要使用电器烤火器取暖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后勤处备案方可使用。凡有下列情况者分别予以处罚:
办公室、值班室、实验室等严禁使用电炉及家用电器等烧水、取暖或烧煮食物,违者收缴电炉或电器设备,并每次从各系部、处室中扣除20元--50元。
第六条、办公室、学生班级教室、宿舍等水电设备、电气线路损坏,使用人(管理人)不报告,经后勤处发现的,则在各部门包干经费或班费中扣除,50元/每次。
第七条、单身宿舍不得使用大件电器设备,不得使用电饭锅、微波炉等,若需使用则应自购电表由后勤处派员安装后使用,违者按每月使用100度电计费并按月递增收费。单身宿舍严禁使用电炉。未装电表前,严禁用电做饭取暖等,违者每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第八条、院内临时工住处,只保证照明、电视、收录音机用电,每间房安装60瓦以下灯具。严禁使用电冰箱及用电做饭炖汤、取暖、制冷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电气设备的需装表计费,违者一经查出罚款200元,对不听劝告拒不拆除者,马上辞退。
第九条、院内租赁经营户用电用水一律实行预交费制,并严禁用电经营熟食品和开水,违者每度电按2元计价收费。若有外用电行为,一经查实首次罚款300元,屡犯双倍递增重罚,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处理。凡发生偷用水电行为,每次处罚500—1000元。
第十条、罚款单由后勤处统一制作,送到相关部门或人员,通知下达10日内,应将罚款交到后勤财务部门,未交者由学院财务处在其相关经费中扣除。凡违犯学院安全规范用电规定,由此造成火患者,视违纪情节给予当事人和处室系负责人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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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日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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